1、- 1 -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18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下列依法可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一)资产账面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资产所有权转让,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转让;农村林木所有权转让等;(二)预估交易价格在 10 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经营权转让,包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2、农村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水塘和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房屋租赁权转让等;(三)预估交易价格在 10 万元以上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及集体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2 -交易价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纳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200 万元(含)以上的纳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交易(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交易。第 2 章 交易申请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镇、街道审核通过。进入区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在镇、街道审核基础上,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区林水局负责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水塘和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审核;区农业局负责依法可转让其他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审核;国土余杭分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土地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的交易办理。第四条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场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场地联系单;(二)产权交易审核表;(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及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 -(五)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七)书面评估报告(如产权交易项目涉及评估的需提供);(八)按照法律、法规、政
4、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转让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须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第五条 出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六条 出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拍卖;(二)竞价;(三)一次性密封报价;(四)协议转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出让方可以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出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时应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 4 -明确交易保证金的缴纳金额、缴纳时间、缴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
5、内容。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交易信息。第 3 章 信息发布第十条 转让底价低于 200 万元的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转让底价 2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的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0 万元(含)以上的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选择拍卖方式交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第十一条 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已发布信息中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第十二
6、条 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期间,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出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 第十四条 选择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 5 -容的,出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出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报名受理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7、。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递交以下材料:(一)报名登记表;(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四)产权公告中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定联合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对受让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 6 -合条件并按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符合条件并已按时缴纳交易
8、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竞买人。第二十条 报名结束后,交易中心将报名汇总表和相关报名资料移交出让方。第五章 交易组织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应当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根据相应的交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经两次公开征集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经镇、街道“三资” 办同意后可以自行 转让。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现场全过程由出让方组织实施,由镇、街道“ 三资 ”办负责现场监 督。第 6 章 交易确认第二十四条 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按交易文件的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二十五条 签署成交确认书后 3
9、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将- 7 -成交信息书面资料(加盖出让方公章)提交交易中心发布成交信息公示,并在出让方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如拍卖等涉及买受人需要保密的情况,需同时提交买受人申请竞得信息保密的书面申请。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 7 章 资金结算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各方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保证金结算。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交易合同并缴纳交易价款后 3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交易
10、保证金在成交公示后 3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三十条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一)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二)通过获取出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8 -(三)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四)成交后放弃受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第八章 标的交付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自行及时办理标的交付手续。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拍卖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出让方将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送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
11、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及实施交易村(社区)应当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第九章 其他第三十四条 出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向所属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后,交易活动应当暂停或终止。- 9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出让方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出让方可以向产权所属镇、街道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交
12、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产权、资源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扰乱交易秩序的;(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四)出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五)出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七)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
13、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八)交易双方违反本规程自行交易的;- 10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程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不承担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产权进场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操作规程自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实行,试行期为一年。附件:1.村级集体房产出租审核表(1)2.村级集体房产出租审核表(2)3.村级集体土地出租审核表(1)4.村级集体土地出租审核表(2)5.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审核表(1)6.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审核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