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活动监督流程图对 20 种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派员参加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执行批准逮捕或不逮捕、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执行强制措施等活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院侦查部门行为;上级对下级情节较轻,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部门负责人提出。情节较重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当通知纠正情节较轻,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上级发现下级,下级及时纠正,并报告。根据回复督促落实,没有回复督促回复。纠正意见不被采纳,收到公安机关书面意见 7 日进行复查。意见正确,向上一级报告;错误,及时撤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控告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移送侦查监督部门收到材料 15 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刑诉法 115 条第 1 款第 3-5项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 15 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