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征求意见稿)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1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办法 .5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12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181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加大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带动就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52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确定科技型小微企
2、业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并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实时将数据交换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 )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及期限(一)补贴条件。我市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指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新登记注册,下同) ,经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吸纳毕业三年内具有大专及相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含应届、往届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校高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的学生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下同)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
3、其实2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 8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先缴后补的方式。(三)补贴期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止。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初创企业被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应依法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全面、如实地录入基本信息,为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和用工申报。(一)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首次申请补贴需原
4、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无需现场办理:1.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2.享受条件人员学历证书(证明) ;3.企业的承诺书。除人员发生变动外,延续申请的只需要在每季度前 15 日内在“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即可。(二)审核。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联网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企业登记注册及科技型小微企业确定情况;2.用工备案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4.劳动者个人身份及学历情况;5.企业诚信承诺情况。(三)发放。通过审核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中
5、。四、保障和监督(一)各市、区要组织力量,推动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全部使用“网上服务平台” ,企业用工全部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和申报。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的企业数据、员工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本级负责“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各市、区负责本辖区所需电脑、读卡器、终端机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各市、区政府要配齐足够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网上服务平台”科技型小微企业用工备案、用工申报、补贴审核、就业人数核实等工作,并落实好人员和工作的保障经费。(二)吸纳的劳动者属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标准、期限、申请流程按江门
6、市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4 666 号)执行。企业已按4现行优惠政策享受相关险种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吸纳的劳动者属于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技校生的,第一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江人社发2014666 号执行,所需资金可先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三)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三年内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申请者和被吸纳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对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列入失信企业及法人代表的“黑名单
7、”予以通报、公示外,被骗的金额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区)政府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5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江门市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创业氛围好、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包括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并经市双创办公告确认的江门市小微
8、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才具备竞争性奖补扶持资格。第四条 市双创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竞争性奖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五条 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指导。第六条 由江门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 )负责示范基地竞争性奖补、考核等工作综合统筹。6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第七条 核心基地的申报条件:(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
9、基础设施要齐全。(二)占地面积 200 亩以上,已建成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三)入驻小微企业 100 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 20个。从业人员 1500 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 80%以上。(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七
10、)核心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 1:1 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 30 倍以上,共同推动核心基地建设。第八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7(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二)占地面积 30 亩以上,已建成可供出租的标准厂房或其它生产用房 10000 平方米以上。(三)入驻小微企业 10 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 5个,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 80%以上。(四)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 1 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11、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4 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并可实现产业化。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七)重点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 1:1 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 20 倍以上,共同推动重点基地建设。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参与竞争性奖补需提交的资料第九条 参加申报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含参与竞争性奖补所需的资料)
12、:8(一) 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 基地的总体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八)进驻企业名单数量、从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九)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十)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投入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函等材料。(十一)四大指标(营业收入年增长数、新增就业人数年增长数、技术合
13、同成效额年增长数、拥有授权专利年增长数)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双创办。9第十二条 市双创办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正式确认为示范基地。第五章 竞争性评选办法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公开竞争方式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竞争性奖补。第
14、十四条 组织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指标体系逐项对参评的示范基地进行客观、独立评价。各成员评分后并汇总,在所有评审人员对基地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术平均得出该基地综合评审得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基地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报市双创办审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双创办对拟扶持的示范基地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执行奖补扶持。第六章 奖补扶持及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对核心基地、重点基地评审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进行奖补扶持。三年共遴选并奖补核心基地 3-5 个,重点基地 20-25 个。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竞争性确认后先下达第一批资金;年度考核合格的,再下达第二批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