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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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潮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潮州展现才华,推动我市实施科技创新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须遵纪守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分为 A 类人才、B 类人才 2 个层次。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已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才。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2、员不列入认定对象。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由潮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并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组织实施。- 2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下称标准)进行认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颁发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享受“潮州优才卡” 一站式服务等相关政策待遇。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

3、定程序(一)申报。申报工作常年开展。申报人填写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3.有效的身份证明:(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交本人护照,具有港澳台身份的,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意向性协议(承诺认定后 3 个月内签订工作合同,并在潮州工作 1 年以上),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纳税证明;5.按薪酬标准认定的人员提供近半年企

4、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6.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项目结题材料等。(二)审核。- 3 -1.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2.核准。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标准对申报人进行核准。对标准中难以界定的“ 偏才” 、“专才”和属于“ 相当于上述层次 ”的人才认定工作,由潮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认定,提出审核意见。(三)公示。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四)颁证。对经

5、公示无异议的人选颁发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第九条 实行人才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如因工作调整、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内书面报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出管理名单,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对已认定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称号,并收回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和“ 潮州优才卡” ,并作相关 记录:(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四)被

6、处以刑事处罚的;- 4 -(五)其他应当注销认定结果的情形。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 5 -附件 1: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 A 类人才(一)取得以下成就的: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劳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科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3.中国科学

7、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6.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8.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国医大师;10.中国工艺美术大师;1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2.全国技术能手;- 6 -13.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二)入选以下人才

8、计划的:1.国家“千人 计划” ;2.国家“万人 计划” ;3.中科院“百人计划 ”;4.教育部“长江学者 奖励计划” ;5.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 人才工程;8.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9.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 国家级 培养对象;10.广东省“珠江计划 ”高层次人才认定 项目(不含海外来粤短期资助项目)、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和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三)担任以下职务者: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9、“重点项目” 、“重大 项目”、“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 项目” 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一、第二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2.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第一、二负责人。3.国家“973 计划” 项 目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助理、 课题组第一负责人、项目专家组成员;- 7 -4.国家“863 计划” 领 域专家组组长、副 组长、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6.“国家 软 科学研究 计划” 重大项目第一 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7.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

10、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9.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10.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四)获得以下奖项者:1.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三等奖及以上;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 3);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 3);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 3);5.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名师奖;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7.中国青年科技奖;8.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或论文奖;- 8

11、 -9.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第 1 发明人或设计人);10.鲁迅文学奖;11.茅盾文学奖;12.长江韬奋奖;13.梁思成建筑奖;14.中华技能大奖;15.世界技能大赛金牌;16.奥运会金牌;1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 单项奖 (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最高等级奖(排名前 1);18.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播音主持“ 金话筒” 奖(广播播音 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最高等级奖(排名前 1);1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奖单项奖 (含子项 5个:文艺类图

12、书、电影、电视剧、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导、导演)和主要演员(排名前 2);20.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新闻奖、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文化部创新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等(含子项)最高等级奖(排名前 1);- 9 -21.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或重大贡献奖;2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 3);23.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1);2

13、4.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个人或团队负责人。(五)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 B 类人才:(一)近 5 年。取得以下成就的: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3.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省级功勋教师、省级特级教师、省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4.省级名中医;5.省级建筑大师;6.省级工艺美术大师;7.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8.省级技术能手或南粤技术能手;9.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 省级培养 对象。(二)近 5 年,入选以下人才计划的:1.教育部“新世纪优 秀人才支持计划” ;2.省级“千人 计划” ;3.省级“

14、特支 计划” ;4.广东省“珠江计划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 和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10 -5.广东省“扬帆计划 ”引进紧缺拔尖人才 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博士后扶持项目、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第一核心成员;6.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7.潮州市“拔尖人才 ”。(三)近 5 年,获得以下奖项者:1.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广东发明奖(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2.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选手;3.奥运会银牌、铜牌运动员;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 2);5.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 1);6.潮汕星河国瑞成就奖、科技奖;(四)近 5 年,担任以下职务者: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子课题第一、二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3.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认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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