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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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1 目的一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和设备状态变更管理行为,实现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二是借助登记平台及时开展监察和服务,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附件1)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3 职责分工3.1 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高新区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受市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3.2 泰山景区在未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前,市局具体负责泰山景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4 一般要求4

2、.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4.2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注 4-1),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3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4 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 4-2);4.5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的燃煤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注:4-1:流动作业

3、的特种设备包括:一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二是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注:4-2: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 登记方式5.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只)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5.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5.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

4、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5.3.1 锅炉D级锅炉(注5-1)。注:5-1:依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2017年01月16日第1号修改单,D级锅炉是指:(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5.3.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

5、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5.4 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1)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注5-2);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有: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TQ60、TQ80 塔式起重机,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G60 型、G17 型罐车(注:铁路罐车),直径 1.98 米水煤气发生炉,Q51 汽车起重机,A571 单梁起重机,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

6、锅炉除外)。(2)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4)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5)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设备: 泰城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注5-3)。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求的锅炉(见附件2)。注:5-2:依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注:5-3: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文件。6

7、使用登记程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6.1 申请6.1.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注6-1)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原件、复印件(一份);3(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3,注6-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注6-3)原件、复印件(一份);(4)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注6-4),或对于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需提供首次检验报告(注6

8、-5),或对于除氧舱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需提供安装质量合格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的原件、复印件(一份);(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7)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8)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

9、械设备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6.1.2 对于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技术资料缺失的,应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 号,见附件 4)要求进行处理。注:6-1: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有营业执照,不得以自然人办理使用登记。注:6-2: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执行相应安全技术规

10、范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车用气瓶,执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的格式,并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注:6-3: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注:6-4: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氧舱、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注:6-5:实施首检的特种设备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内的起重机械。6.2 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

11、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6-6)原件、复印件(一份);(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5),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两份(格式见附件6)。(5)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一份)。注:6-6: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2、条例2008年9月1日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6.3 受理6.3.1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 7)。6.3.2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6.4 审查及发证6.4.1 自受理之日起

13、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注 6-7),出具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附件 9)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6.4.2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或填写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附件 10);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对设备进行检验确定设备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6.4.3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

14、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 11)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如果设备出厂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的,登记机关按照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附件 12)填写。6.4.4 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附件 13)并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注:6-7:不予登记的情况,例如:A.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B. 非法制造、安装的设备; C.材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不符的情况。7 资料及

15、信息7.1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同时,7.2 登记机关应当将整套申请资料,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原件,交还使用单位。8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8.1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检验日期给予审核确认。8.2 检验日期的确定可参考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附件 14),规章或规范变化的,应依据最新要求确定。9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9.1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

16、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 5、6)和年度安全状况(附件 15)报送登记机关。9.2 各登记机关负责数据更新,并于每年 4 月底前填写()年度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件 16)和()年度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 17)报市局安全监察科。10 变更登记10.1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10.2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

17、。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10.3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1)原使用登记证;(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注10-1)原件、复印件(1份)。(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注:10-1: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需提供改造后首检报告。10.4 移装变更10.4.1 在登记机

18、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1)原使用登记证;(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注10-2)。注:10-2:拆卸移装的主要有锅炉、氧舱、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10.4.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10.4.2.1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

19、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 18)。10.4.2.2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本规则第 6 条、第 7 条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重新申请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5 单位变更10.5.1 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

20、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0.5.2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第 6 条、第 7 条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10.5.3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单位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6 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注10-3),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21、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注:10-3: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如加盖有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的信息变更证明。10.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同时,签办理日期。(1)原使用登记证;(2)原使用登记表;(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4)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

22、的证明材料(可参照附件19超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继续使用审批表)。10.8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办理变更情况处理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附件20);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10.9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23、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注11-7);(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6)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淘汰燃煤锅炉的规定,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注11-8)。注:11-7: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材料质量

24、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注:11-8: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11 停用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件21),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12 报废712.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

25、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12.2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2.3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13 使用标志13.1 使用标志包括:13.1.1 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 G 式样一、式样

26、二)。13.1.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使用规附件 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13.1.3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密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13.1.4 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 G 式样三。13.2 使用标志的发放13.2.1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13.2.2 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锅炉定期检验后的使用标志,

27、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签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14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的补办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车牌、IC卡在设备使用期间出现遗失、损毁,使用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参照10.6条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2)登记机关依申请核实并补做相应登记文书和牌照,申请补做使用登记表的,也可复制存档资料加盖使用登记专用章。 15 附则15.1 2017 年 1 月 16 日以前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与使用管理规则不一

28、致的,以使用管理规则为准。使用管理规则未规定,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5.2 本作业指导书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为准。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附件2:泰安市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附件3:产品数据表附件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附件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件6: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9: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附件10: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附件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附件12: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附件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附件14: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附件15:气瓶、压力管道年度安全状况附件16:()年度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件17:()年度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附件19:超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继续使用审批表附件20:特种设备遗失、损毁自我声明附件2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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