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演讲范文 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演讲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原来就是一对冲突,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经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看法,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忧会干扰法律依法独立办案。要使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妥当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养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觉问题,提出改进方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当敬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必需遵循集体性(即监督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事后性(即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发表有倾向性的看法影响法院的裁判)、间接生(即权力机关不能挺直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在监督方式上,可以实行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