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演讲范文 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演讲本文提要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唐后也不无变革。变革主要表现在体例、一般原则、罪名和法定刑四个领域。究其变革缘由主要有.状况改变、立法阅历结果和立法技术提高三个方面。这种变革只是在唐律基础上的部分变革,因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唐律对后世立法影响之深远。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也不无变革。此处以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三部典型法典为比较对象,探究它们对唐律的主要变革及其缘由。一、体例的变革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在体例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主要是:1.卷条的变革 卷条是我国古代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卷条数的多少可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典内容的繁简。一般来说,多易繁,少则简。唐律在唐太宗贞观定本时为五百条、十二卷。旧唐书刑法志载:“(房)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这一卷条数比以往之律大为减损,故旧唐书刑法志说,凡削烦去蠹者“不行胜纪”。唐高宗永徽三年(651)诏长孙无忌等撰编律疏,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