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若干问题初探演讲范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说明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若干问题初探演讲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李俊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与健全起来,然而,由于各种国素的影响,总难免百密一疏,总有一些状况在我们制定法律时没能考虑到,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说明,依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说明宪法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有权对属于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说明。从法理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所作的说明称之为立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说明称之为司法说明。由于“两高”是针对具体的工作中对如何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说明,大大便利了司法部门的工作,这有其特别主动的一面。但是,由于存在着立法说明与司法说明范围上的不明确,以及说明权的权力安排等因素,目前的司法说明工作中,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一、目前,我国司法说明存在的问题及缘由分析(一)法、检两家就同一法律问题所作的司法说明不同,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法第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