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的个性演讲范文 试论法官的共性演讲摘 要: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难免要进行主观的价值推断,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承认。当代.日新月异、简单多元,普适性法律的地盘在缩小,法官临机应变力量的需要在增加,判决的完全可预报性几乎成了天方夜谭,因而很少有人还要坚持那种法官等于法律拟人化的僵硬公式。在判决的做出过程中,法官的共性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支配作用。关键词:法官的共性 自由裁量权 司法主观性 一、什么是法官的共性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Frank)的司法判决公式很好地说明白非法律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即:D(判决)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共性)。弗兰克认为,法官的共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共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心情、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P27-34究竟什么是法官的共性呢?法官的共性可以概括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参加到推断中来的非法律因素的总称,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养、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那么,在审判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