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解释的整理演讲范文 谈司法说明的整理演讲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洋飞 司法说明,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说明。然而,我国现行司法说明文件的最终,都要附加一个条款:“本院过去的司法说明,与本说明不全都的,以本说明为准。”或者“与本说明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出的司法说明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说明不全都的,按本说明执行。”那么,究竟以前哪些说明与本说明不全都,它没有指明。这就给法律适用留下了一个盲区。虽然,最高两院也常常对以前做过的司法说明进行清理,定期发布废止名目,但是,除时间滞后外,目前它清理的最小单位是一个文件,对一个文件或司法说明整体中的某一条款还没有进行清理废止。然而,我国的司法说明,又多是以“若干问题”形式消失的,它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所以,在某一条款没有明确被废止之时,如何推断该条款与新的说明“不全都”,就成为新的问题和新的纠纷。这样,不仅旧的纠纷没有解决,反而又产生了新的纠纷,使纠纷愈演愈烈。例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问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