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监督演讲范文 谈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监督演讲一、 现行审判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一)监督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消弱了裁判的权威性和效力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判监督的含义、内容和范围比审判监督程序要广泛得多。依据宪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了法院内部监督外,还存在党委、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包括法院院长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本院自身的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监督。仅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而言,其审判监督的任务,也并非仅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还包括了依照其次审程序审理案件,依照死刑程序复核、核准案件,以及通过司法说明、批复、总结审判阅历教训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等。各种监督主体通过受理申诉,以不同的方式对法院作出的裁判进行监督。这样,一方面,监督者从不同的角度和观点评判生效裁判,看法不一,简单发生争议,往往造成久监不决,使裁判的权威和效力得不到体现和落实。就目前而言,司法的法律监督体系是简单的。假如把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院审判的话,那么,法律监督体系还是完备的:上有上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