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演讲范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八)演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长期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道条”,即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早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也规定了民事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仍适用该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方法”却明确规定以“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担当责任的依据,并依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违章行为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责任担当的大小或多少,这样就把是否担当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混为一谈,让人认为违章行为即为民事过错,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理解为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第44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根据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