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实 施 清 单 (行 政 处 罚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泄 密 或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的处 罚1 事 项 类型 行 政 处 罚2 基 本 编码3 实 施 编码主 项 名称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泄 密 或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的 处 罚4 事 项 名称 子 项 名称5 实 施 主体 贺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6 实 施 主体 性 质 法 定 机 关7 承 办 机构 贺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科咨 询 电话 077451378188 咨 询 及监 督 电
2、话 监 督 电话 077451378919 设 定 依据【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1999 年 8 月 30 日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一 号 )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3、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2 严 重 的 , 暂 停 直 至 取 消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规 章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2003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等 8 部 委 令 第 2 号 ,
4、 2013 年 3 月 11 日 修 订 ) 第 二 十 八 条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暂 停 直 至 取 消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 构成 犯 罪 的 ,
5、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在 开 标 前 泄 漏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 二 ) 与 招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或 投 标 人 利 益的 。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中 标 结 果 无 效 。10 实 施 对象 泄 密 或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11 行 使 层级 此 事 项 属 于 自 治 区 、 市 、 县
6、 三 级 分 级 管 理 。12 权 限 划分【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九 届 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1999年 8月 30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自 2000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对 招 标 投 标活 动 实 施 监 督 , 依 法 查 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 规 章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7、 ( 2003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等 8 部 委 令 第 2 号 , 2013 年 3 月 11 日 修 订 ) 第 二 十 八 条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8、政 主 管 部 门 暂 停 直 至 取 消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 构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在 开 标 前 泄 漏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3 ( 二 ) 与 招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或 投 标 人 利 益的 。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中 标 结 果 无 效 。13 行 使 内容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 市 本 级 对 本
9、 辖 区 范 围 内 泄 密 或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处 罚 。14 法 定 办结时 限 60日 。 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30日 。 需 要 继 续 延 长 的 , 报 上 一级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15 处 罚 流程 详 见 附 件 。16 结 果 名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17 运 行 系统18 责 任 事项1.立 案 责 任 : 通 过 日 常 监 管 、 群 众 举 投 诉 、 举 报 或 其 他 方 式 发 现 违 法 违规 的 行 为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核
10、 实 , 并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受 理 。2.调 查 取 证 责 任 : 对 立 案 的 案 件 ,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取 证 , 通 过 搜 集 证 据 、 现 场 了 解 核 实 情 况 等 进 行 调 查 , 并 制 作 笔 录 。 材料 核 实 , 现 场 核 实 , 调 查 取 证 。3.复 核 审 查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 证 据 、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 法 律 适 用 、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行 政
11、处 罚 决 定 前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人 ,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和 拟 处 罚 意 见 , 以 及 当 事 人 享 有 的 陈 述 、 申 辩 等 权 利 。 符 合 听 证 规 定 的 , 制 作 并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5.决 定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或 者 听 证 情 况 等 内 容 。6.送 达 责 任 :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12、。7.执 行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自 觉 履 行 或 强 制 执 行 。 8.监 督 责 任 : 对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9.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9 追 责 情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4 1.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2.违 法 法 定 处 罚 程 序 的 ;3.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13、收 受 当 事 人 财 物 徇 私 舞 弊 袒 护 当 事 人 的 ; 4.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 幅 度 的 ;5.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20 备 注 5 廉政风险点风 险点数 量表 现 形 式 等 级 防 控 措 施 责 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14、;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4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
15、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须经单位集体讨论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承办机构负责人 6 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承办机构办案人员附件: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处罚流程图 7 附件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泄 密 或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的处 罚 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审查核实立案 不予立案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公开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