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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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适用于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帐户后)编号: 区【 】年 第 号 20121 版申请单位名称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资质证书编号物业服务企业全称营业执照编号施工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资金使用用途区(县) 小区 号楼 工程项目属于: 维修工程 改造工程 更新工程工程预算总额(元)工 程 对 应 建 筑 物 总 面 积(平米)工程费用分摊标准(元/平米) 工程对应总户数(户)已交纳维修资金户数(户)拟 使 用 维 修 资 金 金 额(元)收款单位全称开

2、户银行全称收款账号提交申请材料1、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工程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决议根据物权法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工程列支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以 集体讨论 书面征求意见 方式,就是否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以上工程费用问题召开了业主会议,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业主总人数 人。会议表决

3、通过如下事项:以 户业主同意,对应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的 %,同意使用的业主人数 人,占工程对应业主总人数的 %,均已达到法定的 2/3(66.7%)比例,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以上工程费用。本次会议真实有效。鉴于上述表决意见,特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公章)年 月 日申 请 人 声 明本人为_ _ 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现做如下承诺:一、本人已了解本申请表所载全部文字内容并遵守国家及本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二、本小区已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程序合法,做出的关于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

4、金的决议已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三、本人代表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本申请所填内容准确无误。以上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证件号码: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证件号码: (业主委员会公章)年 月 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

5、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

6、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

7、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业委会、物业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表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可免费下载,复印有效。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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