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568711 上传时间:2018-10-20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2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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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36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1.目的本咨询通告旨在向航空运营人申请和实施在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 RVSM)空域内运行提供指南,并为局方监察员对航空运营人的 RVSM 运行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 RVSM 空域实施运行的 CCAR-91 部、CCAR-121 部、CCAR-135 部航空运营 人。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 RVSM 空域实施运行前应当符合 CCAR-129 部的相关规定,并通 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格。3.依据和参考资料(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 91 部;(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

2、AR121 部;(3)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部;(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2空中规则;(5)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6航空器的运行;(6)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2 / 36(7)关于在飞行高度层 FL290 至 FL410 实施 300 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手册国际民航组织 9574 号文件;(8)地区监控组织关于在飞行高度层 FL290 至 FL410 使用 300 米(1000 英尺)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操作程序国际民航组织 9937 号文件;(9)空中交通管理国际民航组织 4444 号文件;(10)欧洲 RVSM 空域持 续安全监控的

3、指导材料国际民航组织 EUR DOC034 号文件;(11)在 RVSM 空域内运行航空器和运营人的授权美国联邦航空局(FAA )咨 询通告 AC 91-85A。4.撤销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咨询通告(AC -91-07);5.背景2007 年民航局发布了咨询通告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 91-07),对航空运 营人在 RVSM 空域运行提供了适航维修、运行实施和运行批准等方面的操作指南,为我国推行和实施 RVSM 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民航的快速发展,RVSM 运行管理不断深化,航行新技术得到了大力推广应用,全球各地区 RVSM 监控组织和航空运

4、营人对于 RVSM 运行提出了更多需求。为满足实际运3 / 36行需要并保障 RVSM 空域运行安全,有效提升 RVSM 运行实施和批准效率,制定本咨询通告。6.适航批准6.1 在获得 RVSM 空域运行批准前,每架飞机所属的航空器构型应当获得适航审定部门对 RVSM 的适航批准(即数据包的批准,包括对结构修理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它必要特殊程序的批准)。6.2 对 于 每 架 飞 机 ,可 以 通 过 下 述 方 式 确 认 飞 机 型 号 RVSM适 航 批 准 的 符 合 性 :(1)型号 审 定 当 局 的 型 号 合 格 证 或 者 补 充 型 号 合 格 证 数 据 单声 明 R

5、VSM 适 航 批 准 的 机 群 包 括 该 飞 机 ;或 者 有 记 录 表 明 型 号 审定 当 局 对 RVSM 适航批准的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或者补充型号合格 证 已 经 执 行 。(2)外国 型 号 审 定 当 局 颁 发 的 型 号 合 格 证 或 者 补 充 型 号 合 格证 获 得 了 民 航 局 适 航 审 定 部 门 的 认 可 。(3)飞机飞行手册包含 RVSM 运行能力的相关声明。6.3 经 确 认 ,对于没 有 满 足 上 述 RVSM 适 航 批 准 符 合 性 的 飞机 ,应 当 向 适 航 审定部 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认可。7.维修要求7.1. 总

6、 体 要 求为确保高度系统持续符合 RVSM 标准,航空运营人应当以4 / 36飞机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控制的方式通过定期测试和检查来验证。为此,航空运营人应当评估其维修管理程序和文件,以确保影响 RVSM 运行的各个方面的要求都能体现。典型的 RVSM 维修程序可包含以下内容:(1)核实航空电子部件的件号。(2)大气数据系统地面测试(主要用于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高度指示系统部件错误与更正应用的直接评估)。(3)静压源周围机身蒙皮的评估与测量(蒙皮皱褶、蒙皮的拼接/ 连接,附近盖板,雷达罩的链接/ 铰链,及损伤情况)。(4)皮托管静压探头或者是静压孔的检查(变形、腐蚀、损伤、静压孔口老化

7、、静压孔口出现凸出、过多或者是不均匀的喷漆)。(5)智能探头(检查其腐蚀、变形、损伤与老化情况)。7.2 飞 机 维 修 方 案 /检 查 大 纲(1)航空运营人获得 RVSM 运行批准飞机的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中必须包括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任何维修要求。(2)对于编制飞机维修方案的航空运营人,可不按照CCAR-91 部第 91.307(c)对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测试和检查的要求,但应当在维修方案中结合相应的要求。7.3 飞 机 的 维 修 文 件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有对应 RVSM 运行的维修说明:5 / 36(1)维护手册(Maintenance Manuals);(2)结构修理

8、手册(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3)标准施工手册(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 );(4)图解零件目录(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5)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7.4 飞 机 的 维 修 控 制7.4.1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遵守下述维修控制要求:(1)所有 RVSM 运行相关 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并且在工作单卡中注明性能要求;(2)任何改变 RVSM 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当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3)任何可能影响 RVSM 整体批准

9、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皮托/ 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评估;(4)机载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隔离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校验的数据基础(除非飞机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在型号审定当局的同意下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5)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求进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接头更换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6)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程6 / 36序实施维修;(7)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面的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或者蒙

10、皮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 RVSM 容差范围。这些工作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影响机体表面和气动性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需进行;(8)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以满足 RVSM 运行的高度保持要求,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的检查和功能测试来满足此要求;(9)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 RVSM 批准的情况,应当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 RVSM 批准的整体性(如高度告警、自动高度控制系统、ATC 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统)。7.4.2 上述维修控制要求可以结合飞机维修方案或者以单独的程序说明。7.5 对 不 符 合

11、 要 求 的 飞 机 控 制7.5.1 对于已经确定表现出高度保持性能错误的飞机,在完成下述措施前,航空运营人不得使用其在 RVSM 空域运行:(1)故障被确认和隔离;(2)已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并通过验证确保 RVSM 适航批准的整体性。7 / 367.5.2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上述飞机在完成改正措施和调查结论前进入 RVSM 空域运行。 7.6 维 修 培 训 的 要 求在维修人员的初始培训和更新培训中,航空运营人应当对下述适用方面进行特别培训:(1)航空器几何外形检查技巧;(2)测试设备的校验和使用技术;(3)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特殊文件或程序。7.7 维 修 测

12、 试 设 备 的 要 求7.7.1 一般要求维修测试设备应当证明能够持续符合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确定的所有参数。7.7.2 校验标准维修测试设备的校验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当由可以追溯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CL01)认可机构实施校验(对于境外,应当经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成员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认可实验室的校验)。上述设备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型号审定当局的规定,并且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控制方案:(1)要求测试设备精度的定义。8 / 36(2)校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与测试设备的稳定性成正比,并在历史数据

13、的基础上建立,以保证与要求精度的偏差最小。(3)定期审核校验设施的控制(包括自身的和外部的)。(4)结合可接受的车间和航线维修实施(如设备使用频率和使用环境)。(5)影响校验准确性的操作误差和非正常环境条件的控制程序。8.RVSM 运行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当将下列内容加入运行手册和操作程序中使其规范化,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内容:8.1 飞行计划在进行飞行准备时,飞行机组和飞行签派员(如适用),应当特别注意可能影响航空器在 RVSM 空域运行的各种条件。考虑的条件不局限于:(1)确认航空器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批准;(2)在发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飞行计划中注明了航空器和运营人都已经得到了 RV

14、SM 运 行 批 准 。在 飞 行 计 划 中 的 编 组 10中 标 注 字 母 “W”以 表 明 经 过 RVSM 批 准 ;(3)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报告和预报;(4)与高度保持系统有关的最低设备要求;(5)如 果 对 特 定 航 空 器 组 有 运行限制的要 求 ,应对所有与此9 / 36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进行说明。8.2 飞行前程序在每次飞行前,应当完成以下程序:(1)查 阅 维 修 记 录 本 和 表 格 ,确 认 在 RVSM 空 域 飞 行 的 所 需设 备 工 作 状 况 ,确 认 已 采 取 维 修 措 施 修 复 了 所 需 设 备 的 缺 陷 。(2)在

15、航空器外部检查时,应当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个静压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确度的其他部件(这种检查也可以由有资格的,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来完成,如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3)航空器起飞前,高度表应当设定为当地气压高度(QNH)值和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的已知的气压高度(如机场标高)。已知的标高和在高度表上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应超过 23 米(75 英尺)。两部主高度表同时应当符合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限制范围(也可使用 QFE 的备用程序)。(4)飞行机组应当确认在 RVSM 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可用,如有故障指示,应予以解决。同时,飞行机组还应确定当飞机

16、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 紧急程序。(5)航空器放行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求,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10 / 36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8.3 航空器进入 RVSM 空域前程序航空器进入 RVSM 空域前,以下设备应当工作正常,如果有任何要求的设备失效,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申请新的许可,以避免在该空域飞行。(1)两套主高度测量系统(2)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3)一套高度告警系统注 意 :航 空 运 营 人 应 当 确 认 在每 一 个 计 划 运 行 的 RVSM 空 域 ,飞 机 满足装备应 答 机 的 要 求 。8.4 飞行中程序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运行手册和飞行程序中:(1)飞行机组应当遵守与 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的运行限制(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2)应当强调当飞机通过转换高度时,要迅速在所有主用和备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 29.92 英寸汞柱/1013.2 百帕,并在到达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CFL)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3)在平飞过程中,航空器保持在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很重要。飞行机组应特别注意,确认和充分理解,并遵守 ATC 指令。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没有 ATC 许可的情况下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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