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
2、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 2 -道。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
3、理范围的。第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不
4、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 3 -正式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设区市的;(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
5、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监局,统称为许可部门。第六条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监局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安全审查。设区市安监局可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具体委托事项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确定、公布。- 4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得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省安监
6、局委托实施的。将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省、设区市安监局统称为委托部门。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安全审查的设区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审查结果由委托部门负责。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一)省安监局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三)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设区市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各级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第八条 建设单 位应当在建设
7、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 5 -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 ”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 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第九条 建设单 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通过“省危化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信息系统”申报 (下同):(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 2);(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核准
8、、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四)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第十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 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 6 -具受理通知书。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9、,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 3 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应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建设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组审查,宜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明确复核意见。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在组织审查过
10、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现场核查。审查部门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第十四条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 7 -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 1);(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复制件;(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 4)。第十五条 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
11、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要- 8 -求,对建设
12、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总体结论应当明确、完整。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 3);(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
13、件复制件。前款第(四)、(五)项资料如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已提交,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不再提交。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第二十条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9 -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复制件;(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第二十一条 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
14、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许可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15、计审查的申请。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10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前准备、进行试生产(使用)方案论证、组织开展试生产(使用),确保试生产(使用)安全。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
16、,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 ”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