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办公室文件都农产办发 20171 号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关于印发都安瑶族自治县农 民 合 作 社 示 范 社评 定 及 监 测 办 法 的 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加强我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 14 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桂农业发 2015115 号)以及河池市 农业产业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民合作
2、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河农产办发2016 7 号) 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 年 4 月 11 日都安瑶族自治县- 2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和河池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示范
3、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第三条 对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作用。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乡镇初审、行业审查、联席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
4、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按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在银行开立有独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二)实行民主管理- 3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3.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
5、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3.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 15 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
6、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4.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5.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四)经济实力较强1.经济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 10 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 5 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100 亩以上。(2)从事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 5 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 7 万元以上,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3)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
7、社,注册成员 15 户以上,成员- 4 -出资总额 10 万元以上,种植面积 80 亩以上。(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 5 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 15 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 50 万元以上。(5)以提供农机、植保、科技、用水、农资、供销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 5 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 1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 10 万元以上,服务对象 30 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 200 亩以上。(6)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 农 社对 接” 、“农超对接”、 “农企对接”、 “农校对接” 等,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
8、定畅通。(五)服务成效明显1. 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 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 50%以上,新技术、新品种得到普及和推广。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较大幅度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4.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六)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2.没有发生产品、农机生产(
9、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没有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3. 没有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七)实行盈余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通过实行保底价或定价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可分配盈余全部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还。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 5 -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八)获得标准认证优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 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优先。第六条
10、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如实填写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并加盖合作社公章。(二)证明材料(复印件)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当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银行开户许可证;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第七条 申报程序:(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县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农机,供销等行业行政主要部门。(二)自治县行业行
11、政主要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签署意见,报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县农经局)。第三章 评 定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优中选优。第九条 评定程序:(一)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县级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农机、供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讨论评定县级示范社。(二)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农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自治县农- 6 -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12、办公室(农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四)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第四章 监 测第十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县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
13、度。具体程序:(一)由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二)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 6 月 30 日前,将监测材料分别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经局)。监测材料包括:县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三)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经局)组织财政、农业、工商、水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农机、供销社等部门和
14、单位,对县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由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认公布。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从县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7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社及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3 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第十五条 县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审核,重新确认其县级示范社称号。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7 年 4 月 11 日 印 发 (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