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控重点污染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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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年报(2015 年度)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六年四月江 西 省 国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监 测 年 报2015 年度主 编 单 位 江 西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编 写 时 间 2016 年 4 月编 写 人 员 刘 艳 、 陈 美 芬审 核 杨 辛审 定 万 志 勇资 料 提 供 南 昌 市 环 境 监 测 站景 德 镇 市 环 境 监 测 站萍 乡 市 环 境 监 测 站九 江 市 环 境 监 测 站新 余 市 环 境 监 测 站鹰 潭 市 环 境 监 测 站赣 州 市 环 境 监 测 站吉 安 市 环 境 监 测 站宜 春 市 环 境 监 测 站抚

2、州 市 环 境 监 测 站上 饶 市 环 境 监 测 站目 录1、 概况 .11.1 监测范围 .11.2 监测项目 .11.3 监测时间和频次 .31.4 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 .31.5 评价方法和标准 .41.6 减排项目排放量计算方法 .51.7 名称解释 .72、 废水国控企业排放达标情况 .82.1 监测和达标情况 .82.2 总量控制指标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 .92.3 主要行业废水排放情况 .112.4 超标情况 .133、 废气国控企业排放达标情况 .143.1 监测和达标情况 .143.2 总量控制指标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 .153.3 主要行业废气排放情况 .183.4 超

3、标情况 .194、 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 .204.1 监测和达标情况 .204.2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 .214.3 超标情况 .22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达标情况 .225.1 监测和达标情况 .225.2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 .235.3 超标情况 .236、 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 .246.1 监测和达标情况 .246.2 主要指标监测情况 .266.3 超标情况 .287、 危险废物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 .297.1 监测和达标情况 .297.2 超标情况 .328、 比对监测 .338.1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情况 .338.2 主要

4、指标比对情况 .339、 小结 .37附表 1:2015 年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及达标情况表 .39附表 2:2015 年废水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44附表 3:2015 年废水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 .45附表 4:2015 年废气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及达标情况表 .47附表 5:2015 年废气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50附表 6:2015 年废气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 .51附表 7:2015 年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及达标情况表 .54附表 8:2015 年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 .58附表 9:2015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 .59附表 10:2015 年规模化畜禽

5、养殖场未监测情况表 .59附表 11:2015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情况表 .59附表 12:2015 年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 .60附表 13:2015 年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63附表 14:2015 年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 .66附表 15:2015 年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 .67附表 16:2015 年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69附表 17:2015 年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 .70附表 18:2015 年危险废物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 .72附表 19:2015 年危险废物废水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

6、73附表 20:2015 年危险废物废水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 .73附表 21:2015 年危险废物废气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 .74附表 22:2015 年危险废物废气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75附表 23:2015 年危险废物废气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 .75附表 24:2015 年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情况表 .76附表 25:2015 年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情况表 .77附表 26:2015 年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情况表 .7911、 概况1.1 监测范围2015 年度,开展监测的企业为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办2014116 号)

7、文件中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开展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设备为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办2014116号)文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按规范安装调试、并经地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1.2 监测项目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 2015 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办20154 号)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中表 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

8、书要求的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 1 和表 2 的 19 项为必测项目,表 3 项目为选测项目)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测项目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 COD、氨氮重点总量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 COD、氨氮的去除效率。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9、试行) (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2复要求的项目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重金属废水监测项目为:汞、铅、铬(六价铬) 、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中表 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重金属废气及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为: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

10、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比对监测的内容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200988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总站统字2010192 号)执行。废水比对监测项目主要为化学需氧量(COD Cr) 、氨氮(NH 3-N) 、废水流量、总氮(TN) 、总磷(TP) 、pH 等。比对过程中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每

11、次比对监测要求的样品数量在 3 对以上,同时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进行比对监测,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比对,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 1 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10%(pH 除外) 。对于化学需氧量(COD Cr) ,当实际水样 CODCr30mg/L 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 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实验。3废气比对监测项目为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测干基浓度、颗粒物实测干基浓度、烟气流速和烟气参数(烟气温度、氧量) 。每次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 3

12、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 6 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 2 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 1 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监测值为 1 个数据) ,取参比方法测试的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 CEMS 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1.3 监测时间和频次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季度监测1 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 1 次。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 1 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重金属企业:按重金属污染

13、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每 2 个月至少监测 1 次。危废企业:如执行的排放标准有监测频次的要求,按其要求开展监测。如无明确要求的,若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若不在其它名单中的,原则上开展 1 次监督性监测,存在超标的,需加密监测。比对监测每年至少 4 次,每季度至少 1 次。1.4 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每季度结束后,调查被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411 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 10 日止。1.5

14、 评价方法和标准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设备)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设备)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2015 年前三季度,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评价指标限值见表 1-1;2015 年第四季度,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评价指标限值见表 1-2。实际水样比对监测至少获取 3 个数据对,其中 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应满足表 1 的要求;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中位值的10%。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

15、核均合格,则此次监测结果判定为合格。表 1-1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仪器名称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CODCr30mg/L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5mg/L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 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30mg/LCOD Cr60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60mg/LCOD Cr100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化学需氧量(COD Cr)CODCr100 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氨氮、总磷、总氮 相对误差不超过15%pH 绝对误差不超过0.5pH表 1-2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仪器名称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CODCr30mg/L 时

16、,绝对误差不超过5mg/L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 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30mg/LCOD Cr60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60mg/LCOD Cr100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化学需氧量(COD Cr)CODCr100 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5仪器名称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氨氮氨氮浓度小于 1mg/L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0.1mg/L采用浓度为 0.5mg/L 的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氨氮浓度大于等于 1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总磷总磷浓度小于 0.4mg/L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0.04mg/L采用浓度为 0.2mg/L

17、的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总磷浓度大于等于 0.4mg/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总氮 相对误差不超过15%pH 绝对误差不超过0.5pH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5-2007)要求,废气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氧含量和污染物实测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对需满足表 1-2 技术指标要求。表 1-2 烟气 CEMS 考核指标要求检测项目 考核指标颗粒物 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50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mg/m 3;50mg/m 3100mg/m 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 25%;100mg/m 3200mg/m 3 时,相对误差

18、不超过 20%;200mg/m 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mol/mol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mol/mol;20mol/mol250mol/mo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250mol/mol 时,相对准确度15%。气态污染物 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它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对准确度15%。氧量 相对准确度 15%烟气流速 相对误差 流速10m/s 时,不超过 10%;流速10m/s 时,不超过12%。烟气温度 绝对误差 不超过31.6 减排项目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2)8 号,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19、方法如下:61.5.1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a、计算时段内,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P=CQT(G/F)10 -3式中:P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C该排放口某污染物监测当日平均浓度(毫克/升)Q该排放口监测当日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天)T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生产天数(天)G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平均生产负荷(%)F该排放口对应的监测当日生产负荷(%)b、计算该排放口废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可将一年内各计算时段排放量累加,获得全年排放总量,公式为:式中:D该排放口某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千克)K计算时段数Pj该排放口第 j 次计算时段某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1.5.2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a、计算时段内,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P=CQT(G/F)10 -6式中:P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C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小时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Q该废气排放设备小时废气排放量(立方米/小时)T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生产小时数(小时)G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平均生产负荷(%)F该废气排放设备监测小时内生产负荷(%)b、计算该排放设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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