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演讲范文 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演讲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绍明 法律关注性骚扰,给受害者以司法救济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件迫不及待的事情。可法律应如何关注性骚扰,是以特地法的形式系统规范还是修改现有法律?是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还是移植外国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呼声一是以陈癸尊等为代表的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另一种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反“性骚扰”的内容。制定特地法律惩治性骚扰反映了人们盼望严峻惩治骚扰者的良好愿望,但我认为目前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没有这个必要。首先,“性骚扰”概念尚未明确,它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哪些“性骚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哪些应当归为刑事制裁或行政惩罚范畴这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还未商量清晰,假如匆促立法最终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废止,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其次,法律大多调整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而非规范某一行为,对“性骚扰”还未达到需要由特地法来调整那样严峻的程度,国外也没有反性骚扰单行法规的先例。第三、一部新的法规必需与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相配套,必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