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演讲范文 秦汉时期的判例法讨论及其特点演讲中国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比较重视成文立法的工作。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成文法为武器(如郑国的子产铸刑鼎、邓析编竹刑,晋国赵鞅的铸刑鼎等),战胜奴隶主贵族阶级,上升为.的统治阶级。统一了中国的秦国全面采纳奉行成文法主义的法家理论(如韩非子心度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以及汉承秦制等一系列特定因素,使中国最终走上了法典化国家的道路。 另一方面,奉行成文法主义的中国,也始终没有抛弃判例,否定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相反,中国从秦汉时期开头,就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了对判例法的讨论活动。一秦汉时期中国的判例法讨论活动,共经受了三个阶段。(一)秦代的延行事在中国,早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消失比照先例予以惩罚的状况(尚书盘庚:“有咎比于罚”)。到了西周,进一步消失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注:参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高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210页。)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