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行政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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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行政权责清单(共计 593 项)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共 225 项)1 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 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

2、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4 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5 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222 项)6 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法桐胸径无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擅自砍1.立案阶段:告知当事人立案理由和需要提交的材料2.调查取证阶段: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勘验、现场拍照、制作询问笔录,写调查终结报告3.审批阶段:立案中队中队长、法制

3、监察室、执法中队主管局长、局长、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化工路中队冬青街中队莲花街中队机动中队法制监察室(注:各项权责承办处室相同)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的处罚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7 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擅自

4、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8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8 月 22 日公布) 第十九条: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5、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公会研究决定逐级审批4.作出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10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罚郑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

6、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8 月 22 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一)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第(二)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第(三)项在树旁和绿地

7、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的、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第(八)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第(九)项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11 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的处罚郑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8、;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8 月 22 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第(二)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第(三)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

9、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的、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第(八)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第(九)项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5.送达阶段:执法中队送达当事人6.执行阶段: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注:执法局各项权责责任事项一致,以下不再赘述。)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12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的处罚郑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二十七条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8 月 22 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

11、)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第(二)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第(三)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的、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第(八)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第(九)项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13 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第(二)项借用

12、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第(三)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的、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第(八)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第(九)项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4 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处罚郑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

13、;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8 月 22 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第(二)项借用树木作为

14、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第(三)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的、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第(八)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第(九)项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5 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第(二)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第(三)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的、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

15、放车辆、第(八)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第(九)项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6 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7 设置户外广告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长,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处罚

16、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8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9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20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

17、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1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2

18、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3 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9、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4 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5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

20、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6 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7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权责具体名称 子项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行天桥及其他

21、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四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8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环境清洁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任

22、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9在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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