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演讲范文 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演讲澳门高校中葡翻译学士、中文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讨论生 一、引言刑事诉讼法主要有三个目的:体现公正及发觉事实真相、爱护人的基本权利,以及重建法律上的安定1。经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第1/97号宪法性法律修正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于第三十二条款明文确定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辩护保障2,但由于澳门主权的移交,该项基本法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停止在澳门生效,因此,我们盼望能借助澳门格外行政区基本法连续这保障。然而,在基本法内我们好像找不到任何条文挺直规定上诉权作为针对有罪刑事判决的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连续生效,通过澳门格外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确认上诉权,其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此外,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