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完整版)云南省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 年 10 月 30 日发布BSZN-100700-2017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完整版)一、受理范围(一)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变更、补证、的资格认定。(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红塔区范围内市级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人员;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人员。(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2、服务项目人员; 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结扎手术服务项目人员。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3、)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三)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
4、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一)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 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3第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人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单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以下简称许可证),个人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以下简称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接生员证)后,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
5、服务。(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 年 8 月 7 日卫生部发布)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六)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换发、补发及报废规定一、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换发(二)换发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件程序1、母婴
6、保健执业许可证件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由执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执业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时要将过期证件一并提交原发证机关。2、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审批合格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换发新执业许可证件;对考核不合格单位或个人不予换发新证,并将旧证收回。二、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补发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补发,是指由于遗失、被盗、灾害等意外原因致使证件丢失或损坏,无法继续证明证件持有者的执业资格或身份,需要发证机关予以补发相关证件。遗失有关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将遗失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当地新闻媒体(如报纸)声明作废,并自证件遗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补发。(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补发由于遗
7、失证书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发原因,经所在执业单位调查核实,签属证明意见后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依据颁证备案资料予以补发,并做好补发登记。三、实施机关(一)市卫生计生委办理范围1.红塔区范围内市级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除外)人员的许可;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人员的许可。(二)县区卫生计生局办理范围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结扎手术服务项目人员的许可。四、审批条件(一)新办、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2.经过卫生行
8、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43.人员分类条件:(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泌尿外科、外科临床经验或己多年从事婚检工作,有丰富经验;取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医学遗传学知识及婚检工作岗位培训合格证;具有对受检者严肃、认真、亲切、守密的工作态度。(2)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或外科 (外科只负责结扎)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负责手术全过程 ,在其指导下,中止饪振的具体操作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操作熟练。(3)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人员应取得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有 8 年
9、以上相关学科临床经验,取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能根据辅助检查出具的报告,综合分析判断,作出准确的诊断结论。(4)助产技术人员取得助产士或妇产科医士、护士以上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没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技术职称的人员;(2)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二)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2.申请人在市级媒体(如玉溪日报),刊登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2)母婴保
10、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因违法被查没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玉溪市卫生监督局办事窗口: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11:30,下午14:3017:30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4路公交车到楚溪苑站下车往北步行240米即可。六、申请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 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补证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4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
11、单1份(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从事专业时间、批准的母婴保健项目)原件 纸质 1 5 每人备2张半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贴在自己的申请表上 原件 纸质 1 56 培训合格证或三年内参加过玉溪市卫生监督局培训 复印件 纸质 1 7 医师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和毕业证 复印件 纸质 1 8 护士提供: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和毕业证 复印件 纸质 1 9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交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 纸质 1 10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补发申请 原件 纸质 1 1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原件 纸质 1 12 补办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纸
12、质 1 注:以上所有提供的资料均要求 A4 纸打复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七、办理时限受理时限:申请人通过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由接收人进行接收审查,核对无误的,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受理后 5 个工作日(资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新办或变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范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已取得母
13、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十二、资质资格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类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如医师、护士、医技等。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收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玉溪市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或许可审核科)。2.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受理玉溪市卫生监督局相关处室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6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
14、申请单位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审查审查方式确定: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请新办、变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包括: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复核申请材料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的,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四)审批发证经过
15、卫生监督局经办科室、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市卫生计生委领导批准后,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电话咨询:0877-6135055, 0877-6135054,0877-61350532.窗口咨询: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 7 号。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玉溪市卫生监督局3.网络咨询:http:/ 个工作日内。(三)办理进程查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进程查询方式为窗口查询和电话查询。电话查询: 0877-6135055, 087
16、7-6135054,0877-6135053。.窗口查询: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玉溪市卫生监督局。(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变更项目因按重新考核并计算有效期;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玉溪市卫生监督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地址: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 34 号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 86 号创业大厦 1208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77-12310 ,0877-2030961 。7网络投诉。网址:http:/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证件领取(在受理窗口领取)决定公开不予受理 (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出具 补正材料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整改整改结果不予批准材料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不合格到期不整改合格整改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视作未申请逾期未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