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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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2 -桐城市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庆市卫计委关于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符合救治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全市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 第二章 医疗救治工作原则第三条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条 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实施办法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第五条 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范围,提高救治补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3 -第六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 HIV 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 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我市市级医疗机构或结防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现症贫困结核病

3、患者还应提供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资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非血防区救治对象需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市级血防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经省晚血技术指导组审核确认。第四章 医疗救治标准与资金来源第七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 4800 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提

4、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 900 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 4 -市结防所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九条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原则上按每例每年 5000 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解决。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第十条 市卫生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人数,向安庆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由安庆市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相关部门,由省相关部门下达实施救治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

5、及救治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救治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 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经费要设立专用账户,制定报账程序,确保费用用于指定对象的医疗救治。 第十二条 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

6、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 ;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 5 -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市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 救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救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对象、救治范围、救治人数和救治标准使用救治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救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

7、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八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 6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对象,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

8、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安庆市卫计委和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接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的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以及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如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救治费用按新农合规定先行申请补偿,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民生工程规定限额予以核报。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卫生、财政部门将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督查,做好对定点诊治机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市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 10%。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7 -报 :安庆市卫生和计生委、财政局,桐城市政府办。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双新经济开发区筹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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