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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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广州市“两涌一河”堤防险段整治一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利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 ,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工期: 日历天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阶段: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验收止。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

2、理服务期限: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验收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3服务。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发包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贰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4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

3、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56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 “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

4、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 “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

5、行为。十三、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7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

6、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

7、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8

8、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 ,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

9、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

10、任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9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

11、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

12、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

13、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10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

14、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发包人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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