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7 年 6 月 30 日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审核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41009-2017- 0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审核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企业、个人或事业单位。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清楚、稳定;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 年 6 月 24 日)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
2、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2.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
3、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3. 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4.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5.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6. 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已取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所获得的水
4、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因证件遗失、破损,需要补发的。(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已获得经营利用许可证,但因自身原因,拟放弃或改变相关批准的,需要申请注销原相关审批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地址: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交通方式:可乘 8 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时间:早上 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0876-3138143六、申请材料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审核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
5、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原件 纸质 3 - 1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原件/复印件纸质 3 3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纸质 3 4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纸质 3 5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原件/复印件纸质 3 6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
6、或其产品的证明原件/复印件纸质 3 7 变更申请 原件 纸质 38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3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纸质 310 获批的特许审批原件 原件 纸质 3 11 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 3- 2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纸质 3 13 申请人提供的详实准确的丢失说明 原件 纸质 314破损的特许原件或刊载有证书遗失声明的报刊 原件 纸质 315 申请人申请注销的申明 原件 纸质 3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申请时限:无申请期限限制法定时限:9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0 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
7、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2)网络提交。网址:http:/ 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
8、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考核(审核)本考核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A)申请材料是否齐全。b)是否符合法定条件。C)材料的真实性。- 3 -考核时限:在行政审批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书面考核全部符合条件的,对其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修改的材料内容。(四)审批发证市农科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不予核
9、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876-3138143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到砚山县渔政管理站查询。(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五)监督投诉县农科局:0876-3124262;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132168 ;县委编办:0876-30563947;(六)行政复议或行
10、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砚山县渔政管理站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砚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
11、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机关: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
12、 60 号;联系电话:0876-3124262 砚山县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63100诉讼机关:砚山县人民法院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 http:/ 4 -附 件 1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审核办理流程示意图 合 格 不 合 格 材 料 补 正 后符 合 要 求 符 合 不 予受 理 情 形 需 要 补 正 材 料 提 出 申 请 通 知 申 请 人 修 改 受 理 并 填 写 水 生 野 生 动 物特 许 经 营 利 用 证 申 请 表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要 求 市 渔 政 站 负 责 人 审 查 2人 以 上 渔 政 人员 到 现 场 报 市 农 科 局 征 求 部 门 意见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申 请 材 料 审核 结 果 发 放 不 予 受 理通 知 书 审 查 结 果 发 放 补 正 材料 通 知 书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修 改 结 果 不 予 办 理 报 省 农 业 厅 审 批 材 料 不 合 格 不 予 办 理 不 合 格 市 农 科 局 领 导 审 批 不 予 办 理 不 合 格 报 农 业 部 审 批 属 国 家 类保 护 物 种 属 国 家 类保 护 物 种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