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文 件浙国税进20022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2“免、抵、退” 税管理
2、 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浙国税进200117号文件停止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地以前实际操作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的次月起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附件: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3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免、抵、退 ”税管理,进 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便于出口企业
3、准确计算、及时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防范和打 击骗取出口退税, 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和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免、抵、退 ”税管理 办法的实施范 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 办法
4、。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 税:4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3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
5、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二)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三)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
6、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四)生产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五)出口退税登记实行验、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在税务登记证验、换证的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验、换证。三、“免、抵、退 ”规 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
7、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四、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6(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额应 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
8、口金额的 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 1 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五、有关“免抵退 ”税的计算(一)“免抵退 ”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 额及“ 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退” 税额= 本月出口 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 税额抵减 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
9、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7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 海关实 征消费税“免抵 ”税 额=“免抵退 ”税额-应退税额(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 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
10、 (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 税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 ,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应“免抵” 税额 =当期“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8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当期应“免抵” 税额 =当期“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2
1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 额当期应“免抵” 税额 =0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是 计算确定应退税额 、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期末留抵税额” 的审核数栏为准。(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六、生产企业“免、抵、退 ”税申报程序及税 务机关的办理程序(一)生产
12、企业“免抵退 ”税的申报程序9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逐月按出口销售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 税的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须附送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5)。上述两表由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结案手续时填报。2生产企业对
13、出口货物应自报关出口后,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并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申报后,不论有无退税,当月收齐的“一票两单” 等免抵退税凭证应于每月 15 日前装订成册,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见附件 3),直接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 免、抵、退” 税的 电子预申报。通过出口退税 电子预审核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打印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注明所属月份,附送对应的“一票两单” 等单证 向退税部 门办理“ 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3、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
14、六个月仍未收齐10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 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二)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 税的操作程序1征收部门受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申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两者相关的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并签注审核意见,征收部门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部门。2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征收部门传递来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复(或审)核,并签注复(或审)核意见,留存一份,其余两份送主管国税机关的退税部门。3县(市)局退税部门对经过征收部门初审、管理部门复核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综合性的审核,并分县(市)填写*县(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 审批 汇总表(表式由各市(地)局自定),签注审核意见,上报市(地)局退税部门审批。市(地)局本级生产企业预免预抵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管理局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地)局退税部门审批一份,两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