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修 订 送 审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
2、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2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员 会 聘 请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 学 者 等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监 督 委 员 会 , 负 责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评 审和 监 督 工 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3、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国务院科3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社会力量设
4、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名。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5、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4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转化推广
6、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 2 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5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 300 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
7、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 10 个。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有关国家局,中央军委科技主管部6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
8、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 及 国 防 、 国 家 安 全 的 保 密 项 目 ,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保密 法 律 法 规 的
9、 有 关 规 定 , 加 强 项 目 内 容 的 保 密 管 理 , 在 适 当范 围 内 公 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7发证书和奖章、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奖 金 数 额 由 国 务 院 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
10、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科学技术领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初步建议人选。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8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11、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负责监管的科
12、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第五章 附 则9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 年 6 月 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关 于 修 订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的 说 明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是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5
13、 月 31 日印发,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根据方案对工作实施的任务部署,科技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原则现行条例自 1999 年颁布后,至今已实施 19 年,取得了切实显著的成效。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科技奖励工作进10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形势要求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和激励创新,改善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领军人物不断涌现,成为科技奖励工作面临的新任务。2017 年,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
14、议通过,出台了方案 ,为科技奖励改革指明了方向。 方案要求,由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 ,由科技部负责修改完善条例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为此,科技部经认真研究,根据方案精神和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确定了修订条例的原则: 一是坚决执行方案 。 方案是修订条例的指南和依据,要从法规制度层面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把方案提出的新思路、新举措具体落实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去。二是坚持立法一致性。要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上位法的要求,要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同时为条例实施细则的配套修订留有空间,从整体上实现科技奖励法律制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