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 业务范围 .4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 权管理 .5第一节 股份募集 .5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8第三节 股份转让 .9第四章 泰宁县联社党 组织 .10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 代表大会 .12第一节 社员 .12第二节 社员代表大会 .16第六章 理事和理 事 会 .21第一节 理事 .21第二节 独立理事 .26第三节 理事 会 .29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34第一节 监事 .34第二节 监事会 .36第八章 主 任 .40第九章 财务管理 .44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45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46第十 二章 附 则
2、.47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本 联 社 注 册 名 称 :泰宁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住 所:泰宁县金湖东路 1 号邮政编码:354400第四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
3、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五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3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
4、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4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
5、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五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402962 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5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在本联社股本中,法人股 83687526 股,占股本总额的 47.71%;自然人股 91715436 股,占股本总额的 52.29%(其中:
6、职工股 23024921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13%)。第十八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九条 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单位:万股、%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占比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 17 号 2500 14.25 将乐龙栖山水库发电有限公司 将乐县白莲镇小王沙洲自然村 750.8137 4.2
7、8 泰宁县大金湖水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泰宁县梅口乡水际村店上 674.7377 3.85 福建省泰宁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泰宁县金湖管委会大楼三层 552.3925 3.15 泰宁县华大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泰宁县大龙乡大布村大田坊 438.027 2.50 福建省泰宁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泰宁县城关上北洲 11 号 403.2452 2.30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泰宁县状元街建设大楼(六楼) 397.7223 2.27 永安市多有贸易有限公司 永安市景祥佳苑 2 幢 105 号 387.4678 2.21 泰宁县库区移民投资有限公司 泰宁县杉城乐镇小均工业园区 362.95
8、37 2.07 6泰宁县明泰木业有限公司 泰宁县梅口乡水际村 331.4357 1.89 合 计 6798.7956 38.76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单位:万股、%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占比吴善富 杉城镇林业路银树二巷 8 号 112.7295 0.64 颜雅诗 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张坑二区 62 号 104.9294 0.60 涂桂香 状元街 32 号 87.4012 0.50 张文仁 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 7 号 2 幢 102 室 78.2162 0.45 张武 民主新街 15 号 66.2865 0.38 李谋玉 杉城镇前坊街 3 号 66.2865 0.38 陈敏华
9、 福州市鼓楼区津泰新村 65.8772 0.38 范艳玲 福州市鼓楼区竹林境 12 号 65.8772 0.38 郑瑞超 杉城镇许洋路 58 号 64.5664 0.37 李剑雄 杉城镇金湖西路 85 号 56.7285 0.32 合 计 768.8986 4.38 第二十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7(二) 社员所持股份数;(三) 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 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 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第二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
10、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8股份:(一)为减少本联
11、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变更持有股本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单一
12、社员,由联社事前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持有股本总额 5%以上、10%以下的单一社员,由联社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决定。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9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本联社主要社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九条 本联
13、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第四章 泰宁县联社党组织第三十条 设立中共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泰宁县联社党委)和中共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泰宁县联社纪委)。10第三十一条 泰宁县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14、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泰宁县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三十二条 泰宁县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 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联社贯彻执行;(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三) 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 履行本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 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事业;(六) 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