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1998年5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头发售竹园住宅小区的楼花。被告某旅 游公司欲购买其中的6套商品房,经洽谈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商定:(1)旅游公 司购买房地产公司竹园小区6个单元的物业,共54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4000元人民币。(2)房地产公司按旅游公司的要求,转变原设计图纸,对上述 6个单元物业的结构作特别设计、施工及装饰。经审计事务所审核,旅游公司须 对此变更设计项目另外支付房地产公司改装费20万元人民币。(3)房地产公司 于1999年12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4)合同签字时,旅游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 付定金2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应支付50%的房款和全部的改装费, 余款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5)合同还商定了房屋面积的结算方法,不行抗力 的事由、后果等。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如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定金20万 元房地产公司遂按合同规定对旅游公司所预订的房屋进行了特别设计、施工和 装饰。但随后,旅游公司未按合同商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和改装费。房地产 公司多次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