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以下简称“看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看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用法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看法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根据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看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根据条例的规定办理。二、房屋买卖合同应实行何种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商定实行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