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形式及其效力高低 房屋全部权转移的几种形式及其效力凹凸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房屋属不动产,不动产全部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转移登记,全部权不转移。但是,由于.经济的进展,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取得成效,房地产法律关系也呈现出多姿多彩的状况,原来的房地产理论已不能适应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进展,我国对房地产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定,最近几年我国颁布的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已经放弃了传统的民法关于不动产全部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的原则,向符合客观经济关系的方向进展。下面我们从新旧的法律法规比较来看:原来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城市私有房屋的全部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规定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全部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