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甲(女,49岁)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光村。甲在北京某郊县工作,房屋由其母亲一人居住。1994年5月甲母迁往某郊县,随甲一块生活。甲母走时将房交与邻居乙代管和用法。因自己长期不用法,甲与其母商量预备将房卖掉。邻居乙要求买下。1995年2月,甲和乙请人作中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30万元,在1995年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乙交了房价款5万元,三个月后又寄5万元,尚欠房款20万元。甲多次催要房款而未得,甲家也就未将房屋买卖契证交与乙。其间,乙家连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多次修理。1997年3月15日,甲和其母曾找到乙,要求收回房屋,退回房款,乙坚决不同意。 1998年2月,海淀区学院路电影院因扩建需要拆除甲乙争议的5间房。电影院与乙达成协议,以房价50万元买下争议之房,甲得知此事后,于同年6月以乙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全部并收回自己的产权。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