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98 年 06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105 年 08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訂一、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發揮民主教育功能,促進校園和諧。二、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訂定本要點。三、組織: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簡稱申評會) ,校長為當然委員,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四、申訴之提起:本校學生受到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似之
2、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份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提起申訴。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五、申訴期限:本校對學生輔導轉學、休學或類似處分在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本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証明者,不在此限。六、評議期間:本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並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七、出席人數: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八、審議:本會就書面資
3、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九、評議決定書:本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經陳校長核定後採行。十、訴願: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學生得於申訴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十一、資料保密:本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十二、退學緩衝期: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學生於本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向本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申請,本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簽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義務。十三、執行: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十四、本項業務由輔導室召集辦理。2十五、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