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房屋行为应无效 擅自转租房屋行为应无效 案例:2021 年4月18日,邓某将新建县解放路一临街店面三间租赁给熊某经营,租期为两年,即从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止,每年租金23万元。后来由于204路公交车的开通,租赁的三间店面成了旺铺,生意火爆起来。2021年4月22日,熊某经营一年后又以46万元的价格将三间店面转租给了蔡某,从中净赚了23万元。2021年5月份,邓某发觉自己的店面被熊某转租给了他人,以熊的转租行为未经其本人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他与熊某两人之间的店面租赁合同,并将店面收回自用,而熊某则认为,店面租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转租行为并未损害邓的利益,而且其租赁期限已经过半,不同意邓某收回自用的主见,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分析:我国合同法第88条、第22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连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