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平安大事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平安大事的记载不多但]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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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平安大事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平安大事的记载不多,但 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平安大事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平安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特别重视并作出了格外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挺直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非常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时常,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平安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特别频繁,交易品种非常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惩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状况,惩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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