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设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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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稿)2018 年 3 月目 录一、 编制说明 .1二、规定条文 .5三、 条文编制说明表 .11四、专家评审意见的回复说明 .22五、部门意见的回复说明 .23六、市规划局讨论会纪要及回复说明 .301一、 编制说明(一) 编制历程2017 年 6 月 1 日,住建部启动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 ) 。 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地位,以及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体系、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方向,要求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落实管理办法 ,贯彻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7 年 6 月启动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

2、定前期研究课题(下称“研究报告” ) ,并草拟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下称“管理规定” ) 。 研究报告已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通过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在通过专家评审后,于 2017 年 11 月征求部门、镇区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2018 年 3 月,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分局对管理规定进行讨论,并再次修改完善,现将管理规定的编制情况汇报如下。(二) 管理规定的合法性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管理规定的编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

3、,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为落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对城市设2计的编制、管理、实施要求进行细化,制定本管理规定。2.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 城乡规划法明确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并将控规作为“一书两证”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明确“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并要求城市设计内容应纳入总规、控规。依据城乡规划法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本管理规定坚持城市设计内容应先纳入法定规划,再作为规划管理依据的原则,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三) 管理规定的创新性与特色

4、1.预留规划弹性,设置城市设计“2+1”层次体系。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将城市设计划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两个层级。为满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预留规划编制弹性,本管理规定增加专项城市设计类型,形成以总体城市设计为总纲、以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为核心,以专项城市设计为补充的“2+1”层次体系,在遵循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基础上有所创新。2.结合中山管理特色,城市设计编制遵循“分类推进、主体统一”原则。结合中山“市-镇”二级管理特色,以及2017 年以来实施组团发展战略,成立组团管委会的市情,本管理规定对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的规定遵循“分类推进、主体统一”原则。即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5、专项城市设计分别明确组织编制机关,实现“分类推3进” ,同时,根据城市设计对应的法定规划,实现组织编制机关的统一。对组织编制机关的规定,既结合中山特色,又有利于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衔接。3.针对控规“全覆盖” ,以控规编制、修改实现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设计内容纳入控规,是实现设计要求落实到规划管理的核心环节,在实际管理运作中,先编制城市设计,再修改控规的模式程序繁复、效率较低。针对中山市控规“全覆盖”的市情,为尽快将城市设计运用于规划管理,本管理规定要求“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在编制或修改控规时,应同时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城市设计重点地区以外地区,在

6、编制和修改控规时,应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 ”以控规的编制、修改实现城市设计的落实,坚持合法性基础上,提升规划编制效率。4.细化城市设计实施要求,鼓励建立“地区总规划师”制度。城市设计有效落实到规划管理,是确保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本管理规定在贯彻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基础上,对城市设计的实施要求进行细化,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核实阶段,审核城市设计的落实情况,并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审核城市设计落实情况。同时,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地区总规划师”制度,为城市设计的有效实施探索制度创新。(四) 管理规定的风险评估41

7、. 规划编制经费大幅上升。本规定的实施,将贯彻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升城市设计在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城市设计编制经费较高,常态化编制城市设计,将导致规划编制经费大幅提升,增加财政预算压力。2.土地出让设计要求提高。本规定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如没有城市设计要求,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难以通过评审并实施,要求提高,难度增加,过程可能增长。3.规划管理协调难度增大。城市设计除刚性、指标化控制要求外,部分内容为弹性、引导性要求。相比于控规,城市设计的有效落实,更依赖

8、规划管理人员的经验与判断。由于主观性较强,城市设计纳入规划管理的常态化,将大幅增加协调难度。5二、规定条文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市 设 计 的 编 制 、 审 批 、 实 施 、修 改 ,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四 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

9、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第二章 城市设计的编制第 五 条 总体城市设计是对城市(镇)整体或城市分区(组团)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明确城市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挖掘历史人文特色,确定城市总体形态格局、景观框架和公共空间体系,对空间景观要素系统提出总体控制引导要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6第 六 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 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 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 新城新区、特色小镇、产业平台;(四) 重要道路及沿线地区,轨道枢纽周边地区;(五) 自然景观资源周边地区,包括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六) 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

10、殊价值的地区。第 七 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规划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结合自然地理界线;(二) 结合行政区划界线;(三) 结合路网格局;(四) 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界线。第 八 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对集中体现城市文化、风貌,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地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地区空间形态和空间景观结构,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公共空间功能,对空间景观要素进行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功能布局。明确地区发展定位,完善功能结构,优化空间形态,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二)景观风貌。保护山水自然共生关系,明确景观节点、标志建筑、视线廊道,提出天

11、际线控制引导要求。7(三)交通组织。优化道路系统、设施布局,组织各类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确定地块出入口设置,结合公共空间组织慢行交通系统,确定空中连廊和地下通廊宽度、标高及建筑预留接口要求。(四)公共空间。组织公共空间系统,明确广场、公园、眺望平台等公共空间的位置、规模,提出公共空间设计引导要求。(五)界面控制。明确街道界面、滨水界面、沿山界面、公共空间界面的控制要求。(六)建筑控制。明确建筑组合、首层、高度、体量、退线、贴线率、面宽的控制要求,提出建筑风格、色彩、材料、装饰、屋顶形式的引导要求。(七)环境设施。提出照明设施、广告标识、公共艺术、街道家具、地面铺装、植栽配置、无障碍设施等环境设

12、施的引导要求。(八)地下空间。提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开发规模、功能布局,合理组织地下空间交通流线,对地下空间的环境、步行系统、出入口、竖向联系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九)市政设施。落实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确定市政设施位置、尺度,对市政设施、管线的隐蔽和美化提出引导要求。第 九 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成果应当包括城市设计方案和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应依据城市设计方案的8主要内容,提炼设计控制要点,明确强制性要求和引导性意见,以文本和图则的形式,将设计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第 十 条 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对城市风貌、景观视廊、天际线、山水景观、公共空间、环境

13、艺术、夜景照明、街道空间、建筑高度、色彩、第五立面等要素或系统进行的专项城市设计。第 十 一 条 专项城市设计应提出需要纳入相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并明确控制引导要求。第 十 二 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域、中心城区的总体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会同相关镇区编制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各组团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相应分区(组团)的总体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第 十 三 条 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制定城市设计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城市设计的审批、修改第 十 四 条 城市设计报 送 审 批 前 , 组 织 编 制 机 关 应 当 召 开专 家 评 审 会 和 部 门 联 审 会 , 并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城 市 设 计 报 送 审批前,应依法对城市设计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日。公 示 的 时 间 、 地 点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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