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2011720发布 201181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 布前 言2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管处提出。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起草。本技术规范于 2011年7月20日批准。本技术规范自 2011年8月1日起试行。本技术规范为试行版,适用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并可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予以适当调整。请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便健全完善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解释。3目 录1、总则 .52、术语 .82.1 环
2、境监理机构 .82.2 环境监理工程师 .82.3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82.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92.5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92.6 环境监理员 .92.7 环境监理方案 .92.8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92.9 工地例会 .102.10 工程变更 .102.11 工程环境保护计量 .102.12 旁站 .102.13 巡视 .102.14 平行检验 .112.16 费用索赔 .112.17 临时延期建议 .112.18 延期建议 .11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12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2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12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 .12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2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 .13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134、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14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14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144.3 环境监理设施 .165、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85.1 环境监理方案 .185.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946、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206.1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206.2 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206.3 工地例会 .226.4 工程目标控制工作 .226.5 工程环境保护造价控制工作 .246.6 工程进
4、度控制工作 .256.7 环境保护验收 .266.8 环境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267、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287.1 工程暂停及复工 .287.2 工程变更的管理 .297.3 费用索赔的处理 .307.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17.5 合同争议的调解 .327.6 合同的解除 .338、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358.1 环境监理资料 .358.2 环境监理月报 .368.3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369、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 .389.1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 .389.2 环保设备监造 .399.3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的环境监理资
5、料 .4110、附则 .43附件一(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44附件二(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 .52附件三(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56附件四(参考性附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 .59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7451 总则1.1 为指导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1.2 本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53 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3 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
6、境监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 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编制。1.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的环境监理单位,从事环境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标准。1.4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本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1.5 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1.6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工程环保设计文件等环保文件,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环境监理主要包括
7、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保设施监理:(1)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保措施,防止各种污染因子污染环境的情况;(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3)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6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监测监控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1.7 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建设项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批复和工程环保设计文件,因此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程环境监理前,环境监理单位
8、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是工程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应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批复和工程环保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规定的环保条款,按照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的规定接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1.8 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9、负责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环境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工程项目中必须实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9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监督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内容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因而环境监理工作具有公正、独立、自主的特点。环境监理机构通过学习、理解、运用环保管理的制度、规定、标准和程序,起码在环境监理中使项
10、目建设过程不发生不执行环评文7件的行为,不发生与周边群众的环境纠纷,不发生抽查检查中出现违法的行为,不发生不按规定申报的行为,不发生未能提供完善的检查资料的行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或罚款。1.10 本 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环境监理工作中涉及的工程专业技术,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82 术语2.1 环境监理机构2.1.1 环境监理机构是环境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环境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
11、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2.1.2 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情况;发现并提出防范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遵循“ 有事即报,无事季 报” 的原则。2.2 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2.3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在项目
12、环境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环境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日常工作。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工程监理资格,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92.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作。2.5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的一种岗位设置,可按工程项目的专业设置,也可按部门或某一方面的业务设置。如合同管理、造价控制等。当工程项目规模大,在某些专业或某一方面业务宜设置几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
13、程师在他们中应指定负责人,但均称为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2.6 环境监理员环境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工程环境监理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2.7 环境监理方案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8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环境
14、监10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环境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9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2.10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2.11 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中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由环境 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2.12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例如地下管道、管线等隐蔽工程),由环境监理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13 巡视环境监理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