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一、安全管理单元(注:文字加黑部分为重点检查内容,下同) (一) 证照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二) 机构人员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 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 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同“会诊”内容(三)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煤矿安 全规程第283 条,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矿委领导班子 3.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 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 ,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 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 程师(技术负责人) 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