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地方 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在生产、 经营和服务活动中,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统一管理地方
2、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第五条 地方标准分为 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一)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三)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 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卫生、环境保 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 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七)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八) 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
3、诈的要求。 第六条 地方标 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第二章 地方标准计划第七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八条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 向省质
4、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第九条 提出制(修)订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说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 、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一)和标准草案。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和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后确认需要立项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下发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确定并下发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给 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见附件二)。
5、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对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的重要地方标准项目也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浙江省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布。第三章 地方标准制定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 位应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标准内容或终止项目时,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项目或者标准内容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组人员一般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 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质量负责,在充分调查、
6、综 合分析、 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 见稿” ,并 编写“ 标准编制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 方法、 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五)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七)提出标准强制实
7、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及设立强制性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并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提出标准实施时间的建议;(九)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需要有标准 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制备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就“ 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广泛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意见,至少征求十个以上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还应在浙江省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 标准送审稿”(含电子版本)报省质量技术监
8、督局,同时递交标准编制说明(含电子版本)、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三)、引用标 准有效性确认报告、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及审查会建议专家名单(附件四)。第四章 地方标准审查、批准、发布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审查可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会议审查。委托审查时,应对 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附件五)。标准审查组主要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行业标 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才
9、能通过。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 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获与会代表一致通过,审查组长签字,并附审 定专家名单。标准审查组专家原则上从“浙江省标准化专家库” 选择,技术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 标准报 批稿” ,并填写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六),报送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第二十一条 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组织对报批稿、 编制说明及其附件进行形式审查。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地方 标准报批稿,应在浙江省质量技术
10、监督政务网( )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期之间应有合理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浙江省省级地方标准公告,并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全文刊登,向全社会公开。第五章 地方标准备案、复审、实施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二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
11、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颁发实施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可以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复审时可听取相关行政部门和标准起草单位的意见。经复审后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六条 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安排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标准实施计划,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并将标准贯彻实施的情况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
12、省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等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推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参与地方 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 ZJS4-E01-001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标准性质: 强制性 推荐性完成期限: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标技委 申请日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立项必要性及目的意义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说明所涉及的产品种类)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