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第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全公司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四统一”的原则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的建设与升级。第二章 统一规划第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状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编制。第六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报集团公司研究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编制与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集团公司信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