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序号 标 准 检 查 内 容 扣 分 方 法(一)管辖正确(5 分)1、管辖正确,无越 权行为;达到法定移送标准的,按规定移送。超越职权管辖、地域管辖或者层级管辖的,扣 5 分;应移送未移送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移送公安机关的,扣 5 分。1、案件由两人以上承办,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予回避。一人承办案件或者一人检查、调查取证的,扣 5 分;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已出示但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中无反映的,扣 3 分;符合回避条件未回避的,扣 3 分。一、程序合法(30 分) (二)程序合法(25 分) 2、抽样、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和解除扣押封
2、存、没收和销毁罚没物品、罚没款收缴等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封存混用的,扣 5 分;扣押与封存混用的,扣 3 分;应使用而未使用送达回证的,一次扣 3分;任一程序违法、文书遗漏或有差错的,扣 3 分。2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机关;如当事人要求听证,按规定组织听证。未告知的,扣 6 分;告知内容不全或不明确的,缺一项扣3 分;未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未进行有关核实工作的,扣 3分;应使用听证告知书而使用事先告知书的,扣 3 分;
3、未经局领导批准即告知的,扣 2 分;未按照要求举行听证的,扣 6 分。4、内部程序规范、完整,有立案呈批、案件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法规部门审核、处罚决定呈批、结案等相关手续。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扣 5 分;对法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不采纳且未作说明的,扣 3 分;案件合议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不规范或参加人未独立发表意见的,扣 3 分;相关手续不全,缺一项,扣 2 分。1、违法主体认定正确,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完整。主体认定错误的,扣 10 分;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或个人的姓名、年龄、职业、 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未查明的,缺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二
4、、实 体合法(50 分)(一)事实清楚(15 分) 2、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地点、涉案人员、手段、过程、结果和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获利情况等情节查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定性处罚的,扣 10 分;相关事实要素未查清的缺一项扣 4 分,扣完为止。33、货值金额、 违法所得认定正确,并列表说明。应当并可以计算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而不计算的,扣 5分;不按规定计算或计算模糊、错误的,扣 5 分。1、定案证据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主要定案证据之间矛盾且不能排除的、孤证定案的,扣8 分;不按规定要求取证或提取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扣 5 分。2、违法主体的主体资格、违法行为
5、的有关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且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条件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扣 5 分;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未提取物证或者书证的,扣 5 分;提取的证据属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的,扣 3 分。(二)证 据 确 凿 充 分(15 分 )3、需作技术鉴定的证据,经法定机构按规定检测,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证明文件。确需作技术鉴定而未作鉴定的,扣 5 分;不按规定要求抽样鉴定的,扣 3 分。1、对违法事实的定性准确。 定性错误,扣 10 分;对同时存在两个以上违法事实未分别定性处罚的,扣 5 分。(三)定性及法律适用准确(12 分) 2、
6、引用法律条文准确、齐全、有效;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扣 5 分;自设罚种或者未按规定罚种处罚的(应并处未并处等情形),扣 5 分;应当同时引据禁则与罚则未引据的,扣 3 分;引据法律未准确到条、款、项、目的,扣 3 分。4(四)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8 分)自由裁量权行使得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和具体事实。自由裁量缺乏法律依据和充分理由的,扣 5 分;对查明的数个违法事实仅作部分认定和处罚的,扣 5 分;处罚幅度显失公正、畸轻畸重或者明显不当的,扣 5 分。(一)执法文书规范(4 分)全案使用统一格式的办案文书,内容完整
7、,填写规范,字迹工整、清楚。使用非正规格式文书的,扣 2 分;填写或打印不规范、内容不全的,扣 2 分;调查终结报告过于简单的,扣 3 分。1、内容全面、客观、真实。条理混乱,前后矛盾,避重就轻的, 视情扣 3-5 分;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涉案人员、 过程、结果、 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 价格、获利情况等情节应记录而未记录的,缺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调查笔录中出现给当事人定性和处罚的具体种类和数额的,扣 2 分。三、文 书规 范(18分)(二)调查笔录制作规范(6 分)2、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符合 规定形式。字迹潦草、页面污损的,扣 2 分;被调查人未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按指纹、
8、未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修改处无被调查人签字或按指纹、执法人员未在终了处签字的,缺一项扣 2 分。51、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叙述准确,无遗漏、矛盾和 错别字现象。条理不清、罗嗦含糊的,扣 3 分;违法事实及证据等表述不清或过于简单的,扣 3 分;叙述与本案定性和处罚无直接关联的事实的,扣 2 分;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的,扣 3 分;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法律依据及处罚内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印章、作出 处罚决定时间等内容缺一项扣 2 分;一个错别字扣 1 分。(三)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8 分)2、有必要的说理。 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罚,自由裁量等缺乏必要的说理的,扣 3-6 分;四、案卷装订规范(2 分)案卷装订及时,规范。 案卷未按照要求归档或归档不及时、规范的,扣 2 分注意:本表所列每一项分数均扣完为止,不倒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