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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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 32 号)、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 号)、 浙江省安全生 产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委发2017 13 号)要求,结 合我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

2、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意见精神,深入贯彻 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 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以“ 双创” (平安渔业 示范县、文明渔港创建)为载体,以“ 三化” (渔船生产组织化、船 员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信息化)为建设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全省 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明显好转。二、主要目标(一) 实现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双下降。突出高危2渔船安全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渔船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与 2016 年相比下降 40%,确保

3、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二)严格渔船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双落实。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 培育创 建和贯彻实施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为载体,建立渔船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全面压实渔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通过 3 年努力,全省 70 %以上的基层单位达到市级“平安渔业示范县” 创建条件。(三)推进等级渔港标准化和重点渔船分类管理双覆盖。加强渔港管理,实现 100%中心渔港和 60%以上一级、二级渔港达到“ 标准管理 渔港” 管理要求;严 格渔船分类管理,对全省高危渔船实现人、船、港联网实时监管,对各类小型捕捞渔船(12 米以下)、休闲渔船、远洋渔船、其它

4、渔业辅助船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全省无库外登记渔船,实现全省渔船安全监管无盲区。三、重点任务(一)稳步推进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按照浙江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浙安委20178 号),逐 项分解落 实各项重点任 务,细化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表、明确路线图、找准主抓手,逐项压实工作责任。创造性的推进我省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着力破解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难题。31.压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渔船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府管理责任;要建

5、立“ 政府领导、渔业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机制,细化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分工,落实“ 三个 负责 ”(全面 负责、综合负责、具体 负责)责任,形成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管合力。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督促船东船长严格按照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加大政策扶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公司)渔业安全生产基层管理组织,配设渔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员,全面压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协管责任。2.完善“两个”分级标准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现有的渔船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基础,结合实际,研究

6、制定和健全完善渔业船舶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2018 年 6 月底前,制定渔业船舶领域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3.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浙江省渔船流转管理制度浙江省渔船船载终端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浙江省渔船安全事故防控应急预案浙江省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渔船隐患治理联网检查与监督、渔4船进出港动态报告机制、责任考核机制,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二)全面降低全省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以 “一类事故四类船” 为重点,以排 风险、

7、查隐患、治反复为主要内容,推进全面清查、专项整治、长效治理三方面重点工作。1.全面清查底数。以 2017 年 7-12 月开展的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为主要载体,全面排查、梳理各类渔船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点,统计分析 2015 年以来各类渔船事故数据和原因教训。沿海四市排查覆盖率达到 100%、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登记率达到 100%,全面摸清渔业安全管理、安全风险情况的底数,尤其是要借助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渔业船舶领域事故隐患大数据,为精准整治和长效监管打好基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可结合实际,延长全面清查期或在三年行动期间多次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2018 年底前,实现渔船安全风险和事

8、故隐患清单管理,落实渔船分类监管措施。2.开展专项整治。以 2018-2019 年时间段为主,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深化渔船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帆张网船、蟹笼船、渔运船、休闲渔船、远洋渔船、涉氨渔船等 10 人以上高危渔船的事故隐患,重点管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通过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动渔业企业和船东(船长)强化隐患整改;三年行动期间,各地非事故监管执法处罚比重确保每年递增 5%以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整改5落实情况督查,其中,县级督查不少于辖区渔业企业和渔船总量的 30%,市级督查不少于 10%;省级督查不少于 5%。3.实施

9、长效治理。2020 年 6 月底前,针对长期存在、反复产生的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重点风险联合管控和难点隐患联合治理机制,实现排查出一批,治理掉一批,管控住一批的目标。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渔船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发现无遗漏。全面实施“三个一批”开捕前渔船检查,确保每一艘作业渔船都处于安全适航状态。修订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步推行渔船安全员制度和远洋渔船配备治安管理员做法,引入渔业互保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推进渔业企业和船东(船长)落实“隐 患自 查 自改、风险 自查自控” 主体责 任。建立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为主的常态化督查机制,督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遏制重特

10、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长效监管机制建立情况。推进减船计划,到 2019 年底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 2580 艘、功率 430337 千瓦,到 2017 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 40%,减少渔船事故发生概率。积极探索渔港管理和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改造的新路子,着力解决渔船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的掌控度。稳步实施“ 机械化换 人、自动化减人” 工程, 着力降低渔船作业人数,提高渔船生产的科学化水平。 (三)坚决遏制渔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突出抓好10 人以上高危渔船安全防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1.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管理底线措施。严格落实渔船安全6管理八条

11、规定,认真吸取其他地区、省市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定期分析梳理渔业系统性风险的隐患,提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用管用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极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2018 年底前,制定有针对性的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底线措施。2.加强高危渔船安全隐患源头治理。聚焦 10 人以上高危渔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监管时间和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高危渔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高危渔船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坚决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3.织密高危渔船动态监管网。严格落实高危渔船编组生产、定时点验制度,推广宁波渔船监护人制度,切实提高高危渔船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强与安监、海事、

12、边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切实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实施高危渔船北斗定位终端系统安装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实现对每一艘高危渔船的实时动态监管。4.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渔业领域“一打三整治” 工作,依法依 规严厉打击涉 渔“ 三无”船舶、渔船违章载客、超风力航行、超载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查扣、停航、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从严执行“ 四个一律 ”处罚措施。对抗拒 执法、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加强安7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

13、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1.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化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认识、风险辨识、安全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建设“ 淘渔宝” 平台,建立网 络学堂, 实现安全常识宣讲、安全基础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自救互救可视化网络教育。2.严格渔业船员准入管理。规范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设施硬件、师资符合培训规范要求。全面落实实操考试评估员制度,实施全省渔业船员联网管理,切实加强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监督管理,严格渔业船员从业准入。严格落实上船船员实名制登记,规范渔船船员劳动

14、合同及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严禁渔业船员无证上岗。加大对冒用、租借、转让职务船员证书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远洋渔船雇佣外国籍船员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 30%,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3.强化船东(船长)安全综合管理。建立船东(船长)“小班化” 教育培 训制度,提高船 东(船长)依法生产、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船长诚信管理机制,明确渔船船长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对照“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 制定渔船船长违章扣分办法,实施渔船船长违章扣分管理。84.全面实施“平安渔业示范县” 培育创建活动。认真按照部局、省局关于“ 平安渔业示范县” 培育 创建活动相关通知要求,将船东(船长)主

15、体责任、渔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基层管理组织的协管责任,执法管理的登船率、检查率、处罚率,船员安全认知能力、操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纳入到创建具体内容中,共同构建渔船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5.推进渔船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制 20172020 年渔船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转化及成果推广三年计划。以实施“智慧海洋”“数字 渔业” 工程为契机,全面推进渔船执法检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完成北斗船位监控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完善渔港监控设施设备,提升渔船执法监管时空覆盖率,实现渔船实时动态监管。研究开发远洋渔船定位预警系统,力争在试点突破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实现对远洋渔船的实时监控预警。6.推进渔民转产

16、转业。加大减船上岸渔民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培育休闲渔业、特色渔村等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拓展就业新空间。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3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 号),因地制宜分类解决传统 、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问题,鼓励转产转业捕捞渔民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实现渔民养老保障全覆盖。(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1.积极探索海洋综合执法体制。在总结舟山海洋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全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9革的意见建议,逐步理顺海洋综合执法体制,切实加强一线执法力量。2.稳步推进渔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制定标准渔港管理措施和渔港

17、港章,建立依港治渔长效机制。整合县(市、区)渔政、执法、船检力量,争取建立辅助执法员机制,做到渔港监督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3.严格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梳理渔业主管部门尽职免责清单,探索制订浙江省渔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部门与程序,进一步完善失职追责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建立规范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与处理建议模块。四、实施步骤(一)组织准备阶段(2017 年 8 月)。研究制订全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18、(二)部署实施阶段(2017 年 9 月-2018 年 12 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行动计划,精心部署组织,认真实施行动计划,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制订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抓好三年行动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各设区市全面清查底数工作于 2017 年底前完成,各类试点方案于 2017 年底前由任务单位编制完成,试点工作于 2018年 1 月全面展开,试点任务于 2018 年底全面完成;2018 年底,10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高标准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三)推广落实阶段(2019 年 1 月-2020 年 6 月)。持续深化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各项试点全面推广,各项制度落实到

19、每个县、乡、渔港、渔业基层组织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实现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 2016 年相比下降 40%)。(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 年 7 月-12 月)。对行动计划实施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巩固完善渔船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对实现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行动计划的落实。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量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市级实施方案于 2017 年 9 月底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各类试点方案和市、县两级全面清查底数情况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统筹用好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保障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基层管理组织培育、渔港规范化管理、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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