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2、事项类别:行政权力其他3、设定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4、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2)机动车灭失的;(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其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损坏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的,还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5、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出具注销证明(0.5个工作日)6、申请材料:(1)机动车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