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573297 上传时间:2018-10-2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 年 5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4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 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农业转 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

2、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2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3、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 卫生、外 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 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对农

4、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3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 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

5、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 级农业转 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 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 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 4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

7、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农药、 兽药、肥料和添加剂5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

8、、合 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9、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 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 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6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 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 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

10、,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 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 经营第二十五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经

11、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 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7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 应当经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第三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8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农药、 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

13、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

14、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9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

15、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27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 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七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6、。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10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

17、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 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