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奕诉戴瑜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房屋纠纷 张奕诉戴瑜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房屋纠纷 1.原告诉称:1999年,因被告戴瑜借原告款逾期不还,原告向博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被告戴瑜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即2021年8月10日,被告戴瑜将其全部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兄弟之间析产为由,无偿转让给其弟全部,致使博白法院在执行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戴瑜与第三人戴大忠已于1990年7月11日分户造册,被告戴瑜对合江街的房屋的合法取得是其与戴大忠分家后取得的,该房屋与戴大忠无关。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恳求法院判决撤销戴瑜向戴大忠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被告辩称:坐落在合江街大路西边的土地是以戴瑜名义于1986年购买并于1991年以其名义补领的国有土地用法证。但该房屋不是戴瑜个人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3.第三人述称: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是以戴瑜名义购地后建的,并领取了国有土地用法证。但该房屋不是戴瑜个人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戴大忠取得该房屋,不是戴瑜无偿转让的,而是从家庭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