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兵等人诉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纠纷案 郑金兵等人诉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纠纷案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是1988年7月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商品房开发、销售,兼营建筑材料。1990年12月,被告先后经原黄岩市(现改为台州市)方案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在 现台州市路桥镇解放路开发临街坐西朝东第4号、第5号两幢商品住宅楼,各楼的、二层为营业用房,第三层以上为住宅套房。1991年9月,原告郑金兵等11人分别向被告下属的路桥办事处申请购买该4、5号商品住宅楼的营业房各1套,并根据被告预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居委会和路桥土地管理事务所审核,同意原告郑金兵等11人申请购买营业房各一套。1991年9月25日,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的派出机构路桥办事处,分别在原告郑金兵等11人的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中“公司审定房屋方位层 次“一栏,签署了“同意购买解放路营业房一套“的看法。同年9月27日,被告分别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