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广播电视设施的平安,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爱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 条例其次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还包括: (一)水线牌(灯)、架空标记牌(灯)、标石(桩)、围网、围墙等设施的标记物和警戒装置; (二)用于现场直播、录制、采访的各种机动设备及有关的固定设施等; (三)广播电视技术用房。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爱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哄抢、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爱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爱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