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下文是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爱护,促进矿业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复原治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全部,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全部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全部权或者用法权的不同而转变。 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贯彻可持续进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有效爱护的原则。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