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行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职权的机构。第三条 下级审核机关在上级审核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许可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扰。第四条 上级审核机关有权对下级审核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二章 分级审核和审核权限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受理,原则上与内外资登记管辖一致。食
2、品流通许可的管辖与登记管辖范围一致。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对于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市局委托下放分局的,食品流通许可由市局授权分局受理、核准和发证,相关文书盖市局许可章。食品流通许可由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形市场及2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许可证审核实行法定管辖和委托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原则。第六条 上级工商机关可根据工作 实际,委托下级工商机关实施许可证审核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颁发的许可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资格要求第七条 食 品
3、流 通 许 可 实 行 核 准 人 制 度 。第八条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应 设 置 咨 询 岗 、受 理 审 查 岗 、审 核 岗 、核 准 岗 、现 场 核 查 岗 、发 证 岗 、档 案 整 理 岗 等 岗 位 。各 级 工 商 行 政管 理 机 关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设 置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岗 位 。第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资格确认制,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是在编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具有执法资格。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定期组织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等食品流通许可
4、岗位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市局规范性文件等知识的学习培训。第十一条 受理人 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须通过市工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许 可 机 关 应 当 以 文 件 形 式 明 确 受 理 人 、核 准 人 员 的 姓 名 和 岗 位 职3责 ,许可人员根据职责对许可申请是否符合许可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担当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许可证核准人。第四章 许可流程和规范用语第十三条 办理许 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核、核准、发证。第十四条 受理人员负责接
5、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 经审查,申 请人提交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 ”。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第十五条 审核人 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 现 场 核 查 登 记 表 并 签 署 核 查 意 见 。受 理 人 员 和 审 核 人 不 得 为 同 一
6、 人 。第十六条 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予以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核准意见” 一栏签 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4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 ”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第十七条 审核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准等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许可通知书。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经签收人签字后由许可机关留存。第十八条 具体受理、核准流程、办结时限、
7、文书发放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打证人员按照核准人核准的事项打印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修改核准事项。第二十条 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审查领取人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第二十一条 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第五章 许可书式审核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对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属于食品流通许可的发放范围。审查总则: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提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5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
8、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的表格填写应当全面、工整、准确,不能空项或简化。其他申请材料应当打印。申请材料需要涂改的,应当在涂改处加盖刻有“更正人:_更正日期:年 月 日” 的长方更正戳,由申 请人 签字并填写更正日期(也可由申请人按手印)。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或注明,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的设立申请应当审查的材料、事项和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按规范填全,无空项;(二)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名称是否在有效期、是否与申请的一致);(三)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9、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更衣设备、盥洗设备、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四)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有仓贮区域的也要标明;平面图要清晰,原则上为打印版本,边缘留 2CM 装订空间;(五)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操作流程文件:操作流程是指6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六)有食
10、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含召回)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七)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是指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在地图中的具体位置。(八)提交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九)申请乳制品项目是否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其他材料合格后发许可证副本,办理开户许可证并补交后
11、发正本)。(十)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按业态方式不同,除按照以上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审查:(一)通过网上商店、邮购、电话购物、电视购物 4 种业态零售食品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应的商店网页打印件或ICP 证 复印件、商品目录、电话报装单 、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等相应文件。(二)申请食品批发的需具备 50 平米以上贮存食品库房,库房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需提交库房租赁协议。7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变更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材料审查与设立申请审查标准相同(一)变更企业名称;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2、有已变更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属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
12、交辖区派出所的更名证明,证明出具单位印章清晰。3、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二)变更企业主体类型;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2、有已变更企业主体类型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负责人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2、已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变更负责人事项;3、如涉及变更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是否提交变更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4、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8(四)变更经营场所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2、有营业
13、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4、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操作流程文件;5、有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6、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7、申请经营乳制品的有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五)变更许可范围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2、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4、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操作流程文件;5、有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6、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7、经营乳制品是否有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食品
14、批发企业需具备 50 平米以上贮存食品库房,库房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需提交库房租赁协议;99、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六条 如申请涉及业态变更的,按照设立申请时对不同业态的材料要求进行书式审查。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延续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二)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且营业执照许可经营项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一致;(三)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如涉及变更的,应先进行变更再予以延续。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一)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二)经营者提交的注销决定或者批准文件有效;(
15、三)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应有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补证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二)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三)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污损的,在申请更换的同时予以收回。第三十条 原卫生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变更的,按照许可证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审查的事项及内容进行审查外,要收缴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10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复印存档或在档案中载明原发证机关、经营者名称、颁发日期、有效期限、经营范围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食品流通 许可证已过期办理申请的,视同
16、新设申请,审查书式材料要求与设立申请要求一致。第三十二条 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的住所或地址要求相一致。第三十三条 许可 证的期限核定为三年。新增许可证项目,该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期限低于三年的,按照其期限内核定。许可证核准日期为起始日期。第六章 许可现场审核第三十四条 仅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变更的,缩小原许可范围的,仅经营预包装食品原证延续的,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其他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变更、延续都需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重点现场核查:(一)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二)从事食品物流配送的;(三)从事食品批发并具备库房的;(四)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核查的其他情形。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依据不同业态,按照北京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标准(附后)进行。